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可以办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认定,符合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的,按照规定享受医保退休职工待遇。
二、参保职工在我市缴纳职工医保,但不符合养老退休条件或未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办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符合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的,按照规定享受医保退休职工待遇。
三、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咸宁市参保缴费的实际年限。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从咸宁市外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互认为咸宁本地实际缴费年限,在省外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互认为咸宁本地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累计缴费年限认定时,因未达到规定年限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按申请当月的医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趸缴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退休职工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