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贯彻落实好市委第一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建立完善门诊慢性病退出机制,市医疗保障局拟于2021年6月下旬对市直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开展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复评方式
复评对象提交复评申报资料,经市医保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对病情不再符合医保门诊慢性病基本条件和评审标准的,医疗保障部门从确认的下个月起,停止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复评病种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复评病种为:I类病种2个:重性精神病、类风湿关节炎;Ⅱ类病种4个:肺结核、支气管哮喘、抑郁症(含焦虑症、心境障碍)、前列腺疾病;Ⅲ类病种5个:慢性胆囊炎(结石)泌尿系统结石、盆腔炎、子宫肌瘤、颈腰椎病、慢性萎缩性胃炎。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复评病种为:Ⅱ类病种5个:重性精神病、慢性骨髓炎、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Ⅲ类病种4个: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
三、复评对象
市直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上述复评病种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对身体自愈恢复能力弱的参保人群免予复评,原则上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参加基本保险门诊慢性病复评。
四、复评资料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复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复评表》;
2.近三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复查或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医院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
3.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复评时间
参加复评人员需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复评资料递交或邮寄到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医保局7号窗口,市医疗保障局将于6月下旬组织专家开展集中评审。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交复评申报材料的,视同放弃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原已登记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资格予以取消(邮寄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双鹤路18号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医保局7号窗口;邮政编码:437000;联系电话:0715-8182787)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请市直参保人员按照复评工作要求,及时提交复评申报材料。
(二)复评人员因故未能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错过本次集中评审的,可按复评相关要求,参加后续季度的集中评审。
(三)参保患者经复评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病情发生变化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有关程序重新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经评审合格的,可重新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