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体系统一收入核算标准,精准认定对象,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咸宁市困难居民家庭收入综合量化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2日
咸宁市困难居民家庭收入综合量化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及《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量化我市困难居民家庭收入评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索建立以居民家庭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民生等刚性支出因素,兼顾劳动力系数,综合量化评估家庭收入。
第三条 遵循公平合理、客观公正、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困难居民家庭收入量化评估,是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算的方法之一。
第二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六条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得到的净收入。
(二)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和房产、车辆、农机具等非金融资产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和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和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抚)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等。
第八条 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工资性收入和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证明的相关收入,依据有关证明材料核算。对于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及其他难以据实认定的收入,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指导价进行核算。
(二)对于法定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金额认定。无法律文书规定或协议的,低保审核、审批机关应在法定义务人授权、委托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于法定义务人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应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法定义务人属于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或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认定为无经济负担能力;对于法定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规定的,应认定为有经济负担能力。
(三)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五)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考虑不同类型对象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差异,统一采取设定劳动力参照系数或定额扣减标准的办法,制定收入评估标准。重点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或新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缺失,或者因患病、残疾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者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者有怀孕、哺乳等情形,仍积极就业的相关收入进行适当扣减。
第九条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六)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八)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十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十二)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
(三)房屋等不动产;
(四)股权、股份、债券;
(五)其他财产。
各地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六)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不动产登记、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逐一核实信息核对结果和个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三)必要时,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三章 工资性收入
第十四条 固定工资收入计算。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职工按所在单位《工资发放表》和银行个人工资账户计算,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薪收入。
第十五条 非固定工资收入计算方法:
(一)务工收入计算,非国有企业职工,无法核实工资收入的,一年可按当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也可按《咸宁市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试行)》计算(见附表一)。
(二)夫妻双方在企业务工,女方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在务工地带有3-6周岁小孩的,女方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在务工地带有0-3周岁小孩的,女方可以不计算收入。
(三)为鼓励困难居民就业,对残疾人、“4050”人员(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及以上)、缺乏劳动技术和劳动技能等务工人员,常年务工一般每年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间歇性零工一般每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
(四)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四章 经营性收入
第十六条 工商经营收入计算。经商、加工作坊等工商经营类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准确核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可按《咸宁市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试行)》计算(见附表一)。对经营收入明显偏低的工商经营实体,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酌情计算。
第十七条 农业经营收入计算方法: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村经营收入,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计算,也可按《咸宁市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试行)》计算(见附表一)。
(二)因病因残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产减收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最低不能低于当地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的50%。
(三)以种植业、养殖业收入为主的家庭,家庭中没有主要劳动力(18-60周岁为主要劳动力),可以不计算务农居民农业经营收入。
第五章 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 承包土地经营权、房屋等财产转让、租赁收入,按转让、租赁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转让、租赁协议(合同)的或者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转让、租赁价格平均值计算。
第六章 转移性收入
第十九条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对靠老人退休金生活的重残重病儿孙家庭,计算儿孙家庭转移性收入时,可不计算老人的退休金。
第二十条 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
(一)负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赡(抚、扶)养费。
(二)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家庭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三)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主要劳动力系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七章 运用劳动力系数法对困难家庭居民进行收入核减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虑家庭成员老、弱、病、残等实际对家庭收入的影响,并兼顾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龄情况、身体状况、就学状况等设定劳动力系数,折算困难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收入=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对困难居民家庭评估核算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后,对有需要照顾护理的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6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人员、计划生育纯女户、单亲家庭子女、全日制学生及婴幼儿(6周岁以下)、一年内经“四位一体”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累计超过1.5万元的大病人员(获得大额赔偿的除外)、无住房长期租房居住家庭等再对其家庭进行劳动力系数核减,其计算公式为:
家庭总收入=家庭成员收入之和-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劳动力系数(见附表三)。
第八章 单人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按所属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综合量化评估困难居民家庭收入时,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经得起民政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和基层社会救助部门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追回冒领资金,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并计入个人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一:
咸宁市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试行) | ||||
行业名称 | 乡镇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元) | 城区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元) | ||
乡镇繁华地段临街的门面 | 乡镇其余位置的门面 | 城区繁华地段临街的门面 | 城区其余位置的门面 | |
一、经商类 | ||||
副食百货店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粮油店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服饰店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车辆修理配件店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农资店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文具店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废品收购店 | 700-800 | 350-400 | 1450-1600 | 700-800 |
固定摆摊卖菜、鱼、肉等 | 700-800 | 350-400 | 1450-1600 | 700-800 |
做早点 | 700-800 | 350-400 | 1450-1600 | 700-800 |
开夜市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美容美发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提篮小卖 | 250-350 | 400-500 | ||
临时地摊 | 250-350 | 400-500 | ||
其他 | 1000-1100 | 480-550 | 2000-2200 | 1000-1100 |
二、加工作坊类 | ||||
家电修理 | 700-800 | 350-400 | 1000-1100 | 700-800 |
缝纫店 | 700-800 | 350-400 | 1000-1100 | 480-550 |
豆腐坊 | 700-800 | 350-400 | 1000-1100 | 480-550 |
补胎 | 700-800 | 350-400 | 1000-1100 | 480-550 |
洗车 | 700-800 | 350-400 | 1000-1100 | 480-550 |
其他 | 700-800 | 350-400 | 1000-1100 | 480-550 |
三、劳务类 | ||||
外出务工技术类 | 2000-2200 | |||
外出务工普工类 | 1450-1600 | |||
木工、泥工、电工等技术 | 1000-1100 | 1450-1600 | ||
搬运工 | 700-800 | 1000-1100 | ||
汽车驾驶类 | 1000-1100 | 1450-1600 | ||
机械及汽车修理类 | 1000-1100 | 1450-1600 | ||
普通小工类 | 700-800 | 1000-1100 | ||
其他 | 700-800 | 1000-1100 | ||
四、服务类 | ||||
美容美发类 | 700-800 | 1000-1100 | ||
家政服务、保姆 | 480-550 | 700-800 | ||
服务员 | 700-800 | 1000-1100 | ||
修鞋、配钥匙等 | 480-550 | |||
学徒工 | 480-550 | |||
家教 | 700-800 | 1000-1100 | ||
其他 | 700-800 | 1000-1100 | ||
五、运输类 | ||||
客运 | 2000-2200 | |||
出租车 | 2000-2200 | |||
货车 | 2000-2200 | |||
摩的 | 480-550 | 700-800 | ||
其他 | 700-800 | 1000-1100 | ||
行业名称 | 计量单位 | 评估标准(元/年) | ||
六、种植、养殖类 | ||||
粮食类 | 亩 | 260-300 | ||
经济作物类 | 亩 | 360-550 | ||
茶叶 | 亩 | 900-1350 | ||
蔬菜类 | 亩 | 1350-1800 | ||
家禽类 | 10只 | 54-72 | ||
生猪 | 头 | 270-450 | ||
牛 | 头 | 720-900 | ||
渔业 | 亩 | 720-900 | ||
附表二:
咸宁市困难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评估表(试行) | ||||
类别及等级 | 男18-50周岁 | 男51-60周岁 | 男16-17周岁 61-65周岁 | 16周岁以下人员及在校学生 男65周岁以上 女60周岁以上 |
正常人员 | 1 | 0.7 | 0.4 | 0 |
一般残疾人员 | 0.7 | 0.5 | 0.3 | 0 |
患有慢性疾病人员 | 0.5 | 0.3 | 0.2 | 0 |
患有大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 0 | 0 | 0 | 0 |
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 | 0.3 | 0.2 | 0.1 | 0 |
1-2级言语、听力残疾人员 | 0.6 | 0.4 | 0.2 | 0 |
1-2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残疾人员 | 0 | 0 | 0 | 0 |
注:具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其劳动力系数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但个人系数只能≥0。 | ||||
附表三:
咸宁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核减表(试行) | |
可核减具体情形 | 核减系数 |
残人员 | 肢体一级,智力精神、多重1-2级扣减0.6-0.8;肢体二级,智力精神、多重3级以上扣减0.2-0.5。 |
有需要照顾的高龄老人(80周岁及以上) | 0.2/人 |
6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人员 | 0.2/人 |
计划生育纯女户 | 0.2/人 |
单亲家庭就学子女 | 0.2/人 |
全日制学生及婴幼儿(6周岁及以下) | 0.1/人 |
一年内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5万元的大病人员 | 合规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扣减0.6-0.8;合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扣减0.2-0.5。 |
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家庭 | 0.2/人 |
注:每个困难居民家庭综合核减后,劳动力系数必须≥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