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司法救助促进会:
你单位于2026年3月27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注销“咸宁市司法救助促进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于2008年6月24日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行政许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12006764790311),因自行解散,申请注销社会团体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行政许可,同时收回原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