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咸人社文〔202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评价)质量,促进技工院校和培训(评价)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时间
(一)年检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批准认定的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3月14日。
二、年检组织
年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2024年度办学中有办学纠纷、投诉等事项发生的院校机构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先由学校机构自查,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机构上报年检材料进行抽查,形成年检结论意见。
三、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违规评价、超范围办学等情况;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违规收费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教学(实习)管理、评价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设备资产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考评员)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职兼职比例;校长和教学管理人员学历、职业教育相关经历证明等。
(四)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情况,培训课程是否加入职业道德、急救、消防安全等内容,年度培训人数是否达标,培训协议签订情况。
(五)学籍管理及技能评价情况。包括学校学生、培训学员学籍档案管理,职业技能评价的视频资料、评价试卷保管、评价学员信息登记等情况。
(六)校园安全管理情况。包括2024年度校园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消防、防疫和维稳等情况;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情况。
(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包括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超过许可办学范围。
(八)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包括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或财政票据是否齐全;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是否公示。
(九)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学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年检要求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先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
1.报送的评估材料或现场检查评估期间弄虚作假的;
2.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教学或培训的;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许可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5.超许可范围擅自开展招生、培训(评价)的;
6.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评价)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7.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10.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1.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不当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2.利用办学为掩护开展或参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二)年检结果运用。检查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检查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报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其办学、培训(评价)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五、年检材料
各院校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对照年检内容及信息采集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以下材料:
1、2024年度自查报告。各院校机构对照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等。
2、咸宁市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年检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3、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2024年度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开展培训业务情况表(附件2),一份(附电子版)。
5、2024年度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师资信息表(附件3),一份(附电子版)。
6、2024年度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党员信息表(附件4),一份(附电子版)。
7、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票据等。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人社部门业务科室备查。市直各技工院校和培训(评价)机构电子版打包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邮箱xnjy2023@163.com,纸质材料可以上门或者邮寄方式报送(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910室)。
六、工作要求
1.各院校机构要以年检为契机,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做到依法治校、诚信办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安全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各地人社部门不断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全面监管,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院校、培训(评价)机构,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和程序报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办学、培训(评价)资格。
3.各地人社部门要及时汇总2024年度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定点机构评估结果,并通过当地人社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查询。
4.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评估结果通报文件和相关信息采集统计汇总表,于2025年3月20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
联系人:刘若晨 联系电话:0715-8236009
报送邮箱:xnjy2023@163.com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