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我省出台《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部门代征新模式,对非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由地税部门按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为便于缴费义务人熟悉掌握相关政策,顺利开展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现将《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全省闲置土地面积较大,2012我省清理出闲置土地10.33万亩,土地利用粗放,但同时年度计划指标不够用,近几年还在不断出现新的闲置土地。二是土地闲置费征收不到位。由于征收手段的局限性,土地闲置费征收困难,没有足额征收,漏缴欠缴现象比较普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战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倒逼企业加快土地利用,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我省适时出台《办法》,设计了一条以征收土地闲置费为载体促进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思路。
2、出台《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办法》的出台,是以问题为导向,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等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政策依据充分,是四个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办法》是国内第一份关于创造性开展土地闲置费征收的操作性文件,在全国处于领先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