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咸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新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
在2023年“十条措施”的基础上,今年11月1日,咸宁市推出十条住房公积金新措施。包含住房公积金建缴、提取、贷款及支持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等。
1.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建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随时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贷款发放后可享受贷款补贴。
2.支持全日制高校学生(毕业生)建缴。对有意在咸宁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和首次在市域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依据学历分别以逐月建缴的方式,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补贴。
3.优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咸宁市缴存职工购买市域内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4.增加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频次。在咸宁市无房的缴存人家庭,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5.支持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人家庭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咸宁市自住住房物业费。
6.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居民出资为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7.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对有意在咸宁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和首次在咸宁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根据本科及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2倍执行。缴存职工购买高品质住宅,执行首套房政策,贷款额度可上浮30%。
8.优化房屋套数认定范围。缴存人家庭的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对已挂牌在两年内出售现有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在咸宁市新购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售的第二套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政策内多孩缴存人家庭在咸宁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9.扩大“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武汉都市圈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可依规申请将市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0.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对支持房地产白名单企业融资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按其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住房公积金资金配套存放。
咸宁“新十条”实施一个月以来,效果明显,当月新增建缴人数1836人,环比增加34.8%,其中新增灵活就业人员579人,环比增加144.3%;新增归集额3.13亿元,环比增加17.21%;新增提取额2.76亿元,环比增加10.23%;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21笔,金额9947.7万元,环比增加30.41%。
(长江云新闻记者 章珩 咸宁台 余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