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石文庆)9月26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即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首套利率执行。

管理办法颁布后,通山办事处第一时间积极的宣传和实施,将这个好消息迅速带给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客户,帮助他们支招促成交易。按新颁布的管理办法,“认房不认贷”政策明显降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首付和利率成本,一定程度上让利购房者和改善群众的住房需求,实现了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良性循环。
11月3日,市民陈先生来公积金窗口咨询认房不认贷业务,查询符合此项政策后,成功办理了业务贷款,他还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付首付。陈先生说:“这样的政策真是太好了,不仅再次享受了首套房的利率,也不需要拿钱凑首付了!”
“认房不认贷”将不再限制于购房者的贷款记录,只以购房者名下房产数量来定义“首套房”。只要购房者能证明名下无房,无论是否有过贷款记录,都可按“首套房”执行首付比例及利率。此政策有效降低了买房的门槛,鼓励更多有改善住房需求的缴存户实现安居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