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咸宁市2020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内容
(一)制定试运行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
1.制定《咸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9年版)中134项试运行医疗服务项目三级、二级正式价格,其中调增9项,调减16项;另109项维持原价格不变。
2. 新增134项医疗服务项目一级价格标准。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
2020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32项,其中:医技诊疗类25项、临床诊疗类4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3项。
(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
修订咸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9版)中5项存在误差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有关要求
(一)除本次制定的项目价格外,其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咸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咸医保发〔2019〕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政府最高指导价,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三)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做好与相关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确保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期执行。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