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医保规〔2021〕2号
关于咸宁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3号)和《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33号)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咸宁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范围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纳入意外伤害赔付范围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中所包含的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是指与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相关联的检查、治疗、用药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赔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其他无关联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二、因意外伤害住院并治疗其他无关联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承办商保公司划分、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不重复扣减住院起付标准。
三、因意外伤害住院并治疗其它疾病且难以界定其关联性的,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