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咸政办电〔2022〕9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对2021年底前现行有效的由市民政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公告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告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特此公告。
附件:《咸宁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咸宁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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