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职学校:
为加强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现制订了《咸宁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日
咸宁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项资助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行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特教学校和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为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监管、审核等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监管。
第五条 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资助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学校应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前教育资助
第一条 政策法规。学前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条 资助范围。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附设幼儿班等早期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资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佐证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和残疾幼儿。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幼儿。
3、低保家庭幼儿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幼儿。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幼儿。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困难家庭幼儿。
6、遭受天灾人祸困难家庭幼儿。
7、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幼儿。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及比例。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000元。学前教育资助比例为不低于接受学前教育幼儿人数的5%,农村幼儿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五条 资助工作实施程序。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实施评审,按照学期进行发放。秋季学期申请评议,春季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幼儿家长申请:每年9月秋季开学时,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填写《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表1)。按照贫困具体情况递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符合1-7条资助条件的提供由当地政府、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颁发的建档立卡证、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医院病历证明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符合第8条的困难幼儿需提供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困难证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将直接认定为受助对象进行资助。
2、审核、评议:以幼儿园为单位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拟定资助幼儿名单。
3、公示:幼儿园将审核、评议拟定的资助幼儿名单在园内外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以幼儿园为单位呈报《咸宁市学前教育受助幼儿名单汇总表》(附表2)和《学前教育资助承诺书》(附表3),按规定时间将电子表册和纸质表册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核查:教育局组织专班逐园核定幼儿人数,检查幼儿家长申请、资格审查、评审、公示等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6、资金安排及发放:根据检查情况当地教育局、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受助幼儿名单审核汇总后,将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按计划拨付至幼儿园。各幼儿园填报《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附表4)、《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审批表》(附表5)后,委托相关银行将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到家长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并保存好银行打卡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留存备查。
7、上交相关资料: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到位后,请各幼儿园按时上交以下资料:
①《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附表3)电子表册和纸质表册复印件。
② 银行打卡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复印件。
第六条 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组织好辖区内各幼儿园的资助评审工作,各幼儿园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园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把资助家庭困难幼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教育部门、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前教育)中填报相关信息,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通力合作,很抓监督。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档案管理。各幼儿园应安排专人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进行管理,按要求规范装订,建立专柜分年有序存放。档案资料装订顺序为:①上级相关文件;②幼儿园工作方案(含领导小组评审工作专班);③公示栏影像资料;④财政下拨资金收、付凭证复印件;⑤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⑥银行卡上卡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⑦从保育费中提取3%减免困难家庭学生学费(附相关凭证复印件);⑧幼儿家庭申请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编号应与银行卡签收表编号一致)。
民办幼儿园备份后交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资助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教育部门、各学校要按照相关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项目组织单位既要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又要承担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附表:1、《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咸宁市学前教育受助幼儿名单汇总表》
3、《学前教育资助承诺书》
4、《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
5、《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审批表》
|
|||||||||||||
幼儿园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幼儿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入学时间 |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
家庭主要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家庭经 |
户籍 |
□农村(含县镇)□城市 |
主要收入 |
||||||||||
家庭 |
户口所 |
||||||||||||
申请补助的 |
申请人签名: |
村(居)委会意见 |
(公章) |
||||||||||
班主任意见 |
班主任签字: |
幼儿园审核意见及其公示结果 |
审核人签字: (公章) |
||||||||||
说明:本表由申请补助幼儿的监护人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幼儿园,一份报区教育局留存。 |
|||||||||||||
附表2:《咸宁市学前教育受助幼儿名单汇总表》
序号 |
幼儿姓名 |
班级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贫困类型 |
1 |
建档立卡、贫困、低保……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附表3:《学前教育资助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了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发放等工作,我校将认真贯彻落实资助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我园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对相关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认真履行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办工作职责,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专班的工作责任,从严督办检查,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2、全面做好资助资金的分配、评审、公示、发放及签收手续等档案留存工作。
3、按时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每学期开学初,逐年级班级清点受助学生人数在园情况,确保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4、切实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做好资助标准、资助对象、资助资金分配的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5、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严禁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保证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6、建立健全长效检查督办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办整改到位,对于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主动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负责人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4:《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
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 |
|||||
幼儿园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幼儿姓名 |
班级 |
监护人姓名 |
银行卡号 |
家长签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附表5:《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审批表》
学校名称: |
|||||||||||||
一、学校意见: |
|||||||||||||
经认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共计 人,其中小班 人,中班 人,大班 人。共计应发资助金 万元。学校已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
|||||||||||||
学校盖章: |
校长签字 |
年 |
月 |
日 |
|||||||||
二、资助中心意见: |
|||||||||||||
经审核,该校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共计 人,其中小班 人,中班 人,大班 人。共计应发国家助学金 万元,建议局领导批准并报财政局发放。 |
|||||||||||||
科室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日 |
||||||||||
三、教科文科意见: |
|||||||||||||
经审核,该校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共计 人,其中小班 人,中班 人,大班 人。共计应发国家助学金 万元, |
|||||||||||||
科室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四、教育局意见: |
|||||||||||||
1、教育局分管领导意见: |
2、财政局分管领导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
月 |
日 |
||||||||||
第三章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简称“一补”)
第一条 政策法规。“一补”资助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及《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条 资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教学校。义务教育“一补”政策范围的学校,报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及比例。“一补”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地方提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解决。
第五条 资助工作实施程序。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一、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县级教育部门报备在校在籍寄宿生相关信息(附件1)。学生的学籍、寄宿信息发生异动,及时报备异动信息。当地学生资助资助中心根据各校上报情况,将本年度“一补”资助名额、资金分配至各校。
二、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在校园、班级公布“一补”有关工作及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
三、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佐证材料。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一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至当地资助管理部门。
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四、当地资助教育部门核查:教育局组织专班逐校核定寄宿生人数,检查申请、资格审查、评审、公示等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五、资金安排及发放:根据检查情况当地教育局、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一补”名单审核汇总后。将“一补”资金按计划拨付至幼儿园。各校填报《咸宁市“一补”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附表4)、《咸宁市“一补”资助资金审批表》(附表5)后,委托相关银行将“一补”资助资金发放到家长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并保存好银行打卡充值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留存备查。
六、上交相关资料:“一补”资助资金发放到位后,请各校按时上交以下资料:
①《咸宁市“一补”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附表3)电子表册和纸质表册复印件。
② 银行打卡充值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复印件
第六条 工作要求。(一)、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一补”资金。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一补”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一补”资金分解计划、“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学校是“一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一补”资金预算后,在规定时限按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分解下达到“一补”项目实施学校。
(三)、“一补”资金按学期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补助资金。
(四)、学校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将当年分春、秋季学期“一补”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数据统计表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将当年分春、秋季情况(附件3)汇总报市(州)教育部门,市(州)教育部门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真实、完备的“一补”工作档案,将每学期反映“一补”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影、像纸质及电子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保存。
(二)各地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运用中小学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三)学校应安排专人对工作档案进行管理,按要求规范装订,建立专柜分年有序存放。档案资料装订顺序为:①上级相关文件;②学校工作方案(含领导小组评审工作专班);③公示栏影像资料;④财政下拨资金收、付凭证复印件;⑤咸宁市“一补”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⑥银行卡上卡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⑦“一补”家庭申请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编号应与银行卡签收表编号一致)。
民办幼儿园备份后交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实施“一补”工作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的原则进行“一补”工作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每年要开展“一补”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学校“一补”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一补”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应用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1.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备案表
2. 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
助申请表
3. 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落
实情况报表
4. “一补”政策分区资助比例
附件1: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备案表
填报学校(盖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学生姓名 |
身份证号 |
年级班级 |
学籍号 |
学校住宿房间及床位号 |
班主任姓名 |
备注 |
班主任签字: 校资助人员签字: 校长签字: |
|||||||
附件2:
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填写时间:
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所在学校 |
年级班级 |
学校寄宿房号 |
|||||||
身份证号 |
学籍号 |
||||||||
家庭住址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情况 |
联系电话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
||||||||
家庭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家庭困难类别 |
|||||||
个人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理由 |
|
||||||||
村委会 |
|
||||||||
学校评审 |
|
||||||||
附件4:“一补”政策分区资助比例
一、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和神农架林区资助比按40%核定: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阳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南漳县、监利县、洪湖市、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神农架林区。
二、农村地区资助比例按25%核定:大冶市;荆州区、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襄州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谷城县、东宝区、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孝南区、安陆市、云梦县、应城市、汉川市、黄州区、黄梅县、武穴市;咸安区、通城县、嘉鱼县、赤壁市、曾都区、广水市、随县、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三、城市地区资助比例按15%核定:武汉市市本级、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黄陂区、黄石市市本级、十堰市市本级、荆州市市本级、宜昌市市本级、襄阳市市本级(其中:东津新区为25%)、鄂州市、荆门市市本级(其中:屈家岭管理区和漳河新区为25%)、孝感市市本级、黄冈市市本级(其中:龙感湖区为25%)、咸宁市市本级、恩施州市本级、随州市市本级。
第四章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高中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中助学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
第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高中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中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校是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高中助学金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核定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人数以及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类核定各地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按以下类别安排(附件1):
1.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
2.一般县(市、区)(含比照县市管理的12个县改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3.市(州)本级及市辖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5%。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高中、民族高中、城郊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学校予以倾斜。各地可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在核定比例基础上提高资助比例,提高比例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其中,地方负担部分,“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一般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市(州)本级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
第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其中,“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5%提取经费,其他地区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4%提取经费。
第十二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按以下程序完成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1.9月30日前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申请;
2.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
3.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咸宁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审批表》(附件3)及《咸宁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花名册》(附件4)。
5、通过银行卡储蓄卡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安排专人管理,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存放。档案资料装订顺序为:①上级相关文件;②学校工作方案(含领导小组评审工作专班);③公示栏影像资料;④财政下拨资金收、付凭证复印件;⑤资助资金发放表(银行卡);⑥银行卡上卡记录(加盖银行印章注明日期);⑦受助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受助学生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编号应与银行卡签收表编号一致)。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的原则,对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重点对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学校高中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高中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应用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3:
咸宁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
|||||||||||||
(2017年秋季学期) |
|||||||||||||
一、学校意见: |
|||||||||||||
经认定,我校符合《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共计 人,其中一年级 人,二年级 人,三年级 人。学校已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市教育局。 |
|||||||||||||
学校盖章: |
校长签字: |
年 月 日 |
|||||||||||
二、资助中心意见: |
|||||||||||||
经审查,该校符合《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共计 人,其中一年级 人,二年级 人,三年级 人。共计应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建议局领导批准并报财政局发放。 |
|||||||||||||
科室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三、教科文科意见: |
|||||||||||||
经审核,市教育局申报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共计 人,其中一年级 人,二年级 人,三年级 人。共计应发国家助学金 万元,建议局领导批准发放。 |
|||||||||||||
科室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1、教育局分管领导意见: |
2、财政局分管领导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4: |
||||||||||
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单位(学校)名称 |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级班级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家庭详细地址 |
资助标准 |
资助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750/1000/1500 |
精准扶贫 |
|
…… |
…… |
…… |
…… |
…… |
…… |
…… |
…… |
…… |
民政救助 |
|
…… |
…… |
…… |
…… |
…… |
…… |
…… |
…… |
…… |
残疾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疾病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贫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