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2023/09/03 7.8k 阅读 467 点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精神及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二)指引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县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建立由各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制定协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安排部署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监管平台上操作进行,做到全程留痕、流程可溯。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五)基金监管科牵头,各科室、直属单位依据省、市医疗保障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和局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

(六)基金监管科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具体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七)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所监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随机抽查实施

(八)基金监管科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时间、检查主体、检查比例及频次,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九)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 据工作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基金监管科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十)基金监管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人员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10%。

各科室、直属单位应针对不同信用状况、风险级别检查对象,开展差异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不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实施重点抽查,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一)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十二)我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基金监管科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十三)我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基金监管科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五、抽查结果公示和处理

(十四)基金监管科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监管平台,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十五)在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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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