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什么是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土地闲置费的缴费义务人。
4、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是谁?
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5、哪些情形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不缴纳土地闲置费。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因法院裁定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7)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