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社会团体)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
3.年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线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2 | 社会团体应按规定保管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 | 1.社会团体应建立法人证书和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3 | 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遵行非营利性原则。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 |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4 |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5 | 社会团体应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 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6 | 社会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财务进行规范管理。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
3.年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线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保管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法人证书和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遵行非营利性原则。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 |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2.变更需要在哪里办理:变更登记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 3.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打印并将上传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 |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财务进行规范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 1.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2.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3.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 市民政局社管慈善与社工科,电话:8139956。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养老机构)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机构/科室) |
1 | 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 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2 | 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 | 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3 | 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 | 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4 | 工作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5 | 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 | 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6 | 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 |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7 | 不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 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 养老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8 | 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 电话:8139593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