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全市性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鄂民政发[2015]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5]141号)要求,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市民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民主管理机制建设、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商业行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涉企收费等。具体内容为: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社会组织是否单独设立银行帐户,是否按非营利会计制度处理财务账目,是否违规收费,是否按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行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接受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事项。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5月至6月,请全市性各社会组织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在5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民管科。市民政局将在6月初重点抽查5个全市性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分别对5个本级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坚持问题导向,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时启动专项检查工作,统筹谋划,科学安排,确保工作效果。各县(市)、区民政局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民管科。
咸宁市民政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