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农村集体资产长期处于“人人拥有、人人没有”的产权不清晰、权能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现状,农民在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分配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谓是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5月2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商请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农经函〔2018〕2号),要求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扩大到300个,其中湖北增加3个整市试点单位。6月12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农经函〔2018〕5号),文件同意我市为2018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到2019年10月结束。7月18日,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鄂农函〔2018〕166号),文件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以政府正式文件出台试点方案。8月14日,咸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经过大量调研,搜集资料,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相关要求,起草了《咸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38号)(以下简称“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介绍了我市基本情况,并指出我市试点具有三点工作优势。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全面负责改革工作;组建强有力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协调和督办改革工作。二是工作有基础。在市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宣传发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是改革有氛围。市政府组织市、县、乡、村四级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训,市政府分管领导到会作动员部署,邀请省经管局领导和专家作政策、业务培训。
方案明确了试点工作任务包括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个方面。还对试点进度进行了安排,从2018年8月份开始,2019年10月份结束,共分六个阶段,分别是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组织开展股权量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面总结考评。
方案对全面贯彻落实改革工作任务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成立咸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三要狠抓督办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四要开展宣传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积极探索改革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省乃至全国改革工作提供示范和样板。
四、回应关切
1、咸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哪些明显优势?
答: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坚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工作的重点来抓,组建强有力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协调和督办改革工作。
二是工作有基础。在市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宣传发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全市自上而下分别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我市具有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具有承担全国改革试点的能力,能够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是改革有氛围。市政府组织市、县、乡、村四级开展了改革培训,市政府分管领导到会作动员部署,邀请省经管局领导和京山县经管局专家作政策、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在全市上下营造了群众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2、我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哪几项具体工作?
答:一共有五项主要工作,分别是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我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时间节点具体是什么?
答:整个改革试点工作共分六个阶段:第一阶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第二阶段: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查(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31日);第三阶段: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第四阶段:组织开展股权量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1月1日-2019年5月31日);第五阶段: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5月1日-2019年9月30日);第六阶段:全面总结考评(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30日)。